金融监管总局力推试点:放宽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政策,助力科技创新腾飞
在全力推动科技创新、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时代浪潮下,一则重磅政策消息于 3 月 5 日震撼发布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(以下简称 “金融监管总局”)正式对外宣布,近期已组织开展适度放宽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政策的试点工作。这一举措犹如一场及时雨,将为科技企业的发展注入强大动力,在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的征程中迈出关键一步。
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详细介绍,此次试点工作意义深远,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、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,也是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、中央金融工作会议、全国科技大会要求的有力举措。旨在做好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,通过调整政策,推动更多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倾斜,加快构建与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,为新质生产力发展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及科技强国建设提供坚实的金融支撑。
一直以来,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融资难题,融资堵点痛点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瓶颈。金融监管总局深入基层,广泛调研科技企业的实际需求,精准聚焦科技企业反映最为突出的问题,决定试点适度放宽《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》(银监发〔2015〕5 号)部分条款,以此为科技企业发展排忧解难。其中,对于 “控股型” 并购,政策调整力度显著。将贷款占企业并购交易额的限制,从 “不应高于 60%” 放宽至 “不应高于 80%”,这一调整意味着科技企业在进行并购时,能够获得更充裕的资金支持,大大增强了其在并购市场中的竞争力。同时,贷款期限也从 “一般不超过七年” 放宽至 “一般不超过十年”,为科技企业提供了更长期、更稳定的资金保障,使其能够更从容地规划并购后的发展战略,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升级。
关于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的适用范围,金融监管总局在充分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、科技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意见的基础上,经过深入研究与审慎考量,制定了严格且科学的试点城市、试点银行和试点科技企业标准。试点城市需具备科技优势资源集中、研发投入强度较大、并购交易和股权投资市场活跃等特点。最终确定的 18 个城市,包括北京市、上海市、天津市、重庆市、南京市、杭州市、合肥市、济南市、武汉市、长沙市、广州市、成都市、西安市、宁波市、厦门市、青岛市、深圳市和苏州市等。这些城市不仅涵盖了北京、上海、粤港澳大湾区 3 个国际科技创新中心,还囊括了武汉、成渝、西安 3 个区域科技创新中心,是我国科技创新的核心阵地。试点银行方面,要求经营状况良好、公司治理完善、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,且具备较强的并购贷款专业服务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,包括大型商业银行、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。而试点科技企业则应具备科研积累和创新能力强、技术改造需求大、科技成果转化及市场化前景广阔、信用记录良好等特质,这些企业是我国科技产业发展的中坚力量。
前述负责人还表示,下一步,金融监管总局将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,指导相关金融监管局加强组织协调,确保试点工作平稳、有序、顺利推进。同时,督促试点银行严格遵循市场化、法治化原则,尽快制定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工作细则。一方面,健全差异化的信贷评价体系,摒弃传统的 “一刀切” 评价模式,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与发展阶段,量身定制科学合理的信贷评价标准,精准评估企业的信贷需求与风险承受能力。另一方面,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监控,确保每一笔贷款资金都切实用于科技企业的并购活动,防止资金挪用,保障资金安全。此外,还将着力培养一支具有科技行业背景、精通企业并购专业知识的科技金融人才队伍,为科技企业并购提供全方位、专业化的金融支持,助力科技企业在并购重组的道路上乘风破浪,实现跨越式发展,为我国科技产业的繁荣昌盛贡献金融力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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